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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中兴与姜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兴,姜有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9号原告李中兴,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孙海峰,系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有才,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兴诉被告姜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姜有才涉嫌犯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本案暂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吴全齐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建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