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英与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英,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英被执行人: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李晓英诉南京宝积制衣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一案,(2013)宁民仲审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义务人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遂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仲审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徐正松执行员 孙 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