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张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01618号原告张虎,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法定代理人张小中,系原告之父,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负责人吴春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桂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虎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