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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厦门市翔诚武交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奔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翔诚武交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奔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翔诚武交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01536-5,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琼头村7组东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林玉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奔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48674-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龙群路6号。法定代表人胡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厦门市翔诚武交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沿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本院予以改判,但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未在上诉期内预交诉讼费,并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应依法按照上诉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市翔诚武交通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审 判 员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春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