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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徐商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徐商初字第0012-2号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杭浩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文俊(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甲8号5层。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环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一环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一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57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7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一环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雪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