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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宋国文与毕力贡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文,毕力贡代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翁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宋国文,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毕力贡代来,男,5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宋国文诉被告毕力贡代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5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志中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元属实。即2013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息为2%。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欠款本金65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3年5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伟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