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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俊霞诉朱军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麻雅良,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亚民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麻雅良、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10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在双方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性格各异,不能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未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婚生女朱某乙于××××年××月××日出生,也没有改变现状,被告反而变本加厉,经常无故辱骂原告,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于2013年12月份分居至今,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生女朱某乙尚年幼,且一直由原告亲自抚养、教育,现跟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朱某乙应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至朱某乙18周岁;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甲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对原告的感情很深,原被告是在经过深刻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孩子现在不到3周岁,自孩子出生到现在被告和原告一起抚养孩子,原告对孩子付出较多,非常感谢原告。与原告有过矛盾,是被告不对,请原告原谅被告,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3年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以上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所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通过了解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生有一女儿,双方应珍惜夫妻间的感情而不应草率离婚。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分居时间较短,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对其它主张不予评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亚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