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与姜碧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姜碧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599号。负责人刘健,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继成,该支行职工,特别代理。被告姜碧方,男,生于1970年,住重庆市黔江区黄溪镇。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姜碧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申请符合准许撤诉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庚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