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丰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洪金与郑春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金,郑春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丰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周洪金。被告郑春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金诉被告郑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6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外人张月玲自愿以其所有的福田货车(鲁G×××××)一辆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6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