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杨天送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天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刑执字第25号罪犯杨天送。2005年4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2013年2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在三门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台三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天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三门县看守所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天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天送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103.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天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天送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瞿晨超审 判 员 王安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庞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