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孙金权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金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93号罪犯孙金权,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白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盘县洒基镇迤民村**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作出(2004)宣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金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于2007年6月10日从云南省第四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4年7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止。2008年5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2年,刑期变更至2015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0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金权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金权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