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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6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红卫与陈海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卫,陈海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校对:拟稿: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6271号申请执行人:陈红卫,医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周荣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海泉,住所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江。本院在执行陈红卫与陈海泉(2013)甬慈商初字第7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陈红卫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陈海泉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红卫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2320元,执行费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627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孟  祥  亭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