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商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沭阳县金冠银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沭阳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卫青,杨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金冠银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沭阳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卫青,杨丽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商初字第0069号原告沭阳县金冠银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花木大世界3号楼。法定代表人冯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云,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进,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章集社区张刘村(敬老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卫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卫青。被告杨丽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金冠银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卫青、杨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金冠银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新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卫青、杨丽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4元,减半收取76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