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郑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义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9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4)第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为增加其建筑公司工程师的数量,便于公司评级,从毛某处取得一张一寸照片以及身份证复印件,通过一名办假证妇女以6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办理了一张假的中级工程师专业资格证书。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姓名为毛某的中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内的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书专用章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书专用章的钢印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2013年9月2日,被告人郑某到义乌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证言,扣押决定书(附照片),情况说明,姓名为毛某的工程师专业资格证书一本,金华市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搜查笔录(附照片),自首表观认定意见书,被告人郑某的供述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伪造工程师专业资格证书一本,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周寒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骆舒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