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惠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梁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惠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梁惠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惠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惠民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法定代表人刘立华,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惠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梁惠,女,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惠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梁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惠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惠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惠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惠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 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