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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周志明、夏代如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志明,夏代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周志明。申请人夏代如。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申请人周志明、夏代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裁定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马江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志明、夏代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夏代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337.87元,由周志明承担,在本协议签字之日付清。二、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就此事故不再有任何遗留问题。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江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党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