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钱久合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久合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368号罪犯钱久合,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8日以(2006)鼓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钱久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1日本院裁定减刑1年3个月。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钱久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钱久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钱久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久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