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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竹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陈正荣、雷发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陈正荣,雷发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1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绵竹市回澜大道147号。法定代表人袁连春,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斌,男,汉族,43岁,系原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静安,男,汉族,44岁,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陈正荣,男,汉族52岁。被告雷发蓉,女,汉族,48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被告陈正荣、雷发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原告特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7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梦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辜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