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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土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樊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樊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土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土右旗明沙淖乡五盛公村4号。被执行人樊某甲,男,成年,汉族,住土右旗明沙淖乡五盛公村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土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泽河审判员  刘 师审判员  王锐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