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茂堂与赵志峰、赵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堂,赵志峰,赵东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66号原告王茂堂,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存廷,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志峰,男,成年人,汉族。被告赵东兴,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茂堂诉被告赵志峰、赵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王茂堂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茂堂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茂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茂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王茂堂承担。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刘明亮人民陪审员 苗刚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关 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