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阮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阮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个体,住明溪县。被告:阮某某,男,汉族,个体,住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阮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阮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阮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阮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原告王某某属于司法救助的情形,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条件,准予免交案件受理费25元。审判员 邱 德 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巧英(代)附:(2014)明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