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荣利与谢亚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荣利,谢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1136号申请人刘荣利。被申请人谢亚龙。申请执行人刘荣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安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