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高开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术华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刘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术华。申请执行人九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术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悦审 判 员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美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