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诉康建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康建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57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住所永春县桃城镇城南街电信大厦。代表人王杰飞。被告康建玉,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与被告康建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永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