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一终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志波与珲春市金宝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波,珲春市金宝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一终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波,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珲春市板石煤矿工人,现住图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珲春市金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许国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该公司工伤管理员。上诉人张志波因与珲春市金宝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珲春市人民法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志波于2014年1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志波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志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志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秀哲审 判 员 池东波代理审判员 赵承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艺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