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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李森、李俊与尚天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李俊,尚天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李森,男,汉族。原告李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建华,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天德,男,汉族。在原告李森、李俊与被告尚天德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中,二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被告同意二原告撤诉,也不反诉。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森、李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森、李俊负担。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苑蕾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