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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文台与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台,刘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张文台,男,汉族,住盐山县。委托代理人赵胜,盐山县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平,男,汉族,住盐山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台与被告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台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文台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