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07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0734-1号申请执行人马X。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负责人XX,系该村委员会书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0)昌民一初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昌图县太平乡长胜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4月11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10月29日对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九间闲置办公用房、五间下屋及院落进行查封,于2012年6月26日对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的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21.04万元整,并于2013年1月6日对九间闲置办公用房、五间下屋及院落进行拍卖,起拍价为21.04万元,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将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村民委员会九间闲置办公用房、五间下屋及院落以第一次流拍价21.04万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马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X民委员会所有的九间闲置办公用房、五间下屋及院落,交付申请执行人马X用以抵偿民间借贷纠纷中所欠执行标的款185145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应予返还,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马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于友利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