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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州民一初字第03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汝田诉王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汝田,王晓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03056号原告:李汝田,男。被告:王晓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汝田诉被告王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汝田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汝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