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一初字第03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汝田诉王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汝田,王晓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03056号原告:李汝田,男。被告:王晓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汝田诉被告王晓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汝田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汝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