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侨顺商贸有限公司与季盛连、吴丽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夷山市侨顺商贸有限公司,季盛连,吴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侨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五九南路东宝大酒店对面。组织机构代码15726941-1。法定代表人杨晓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宁,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季盛连,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丽芳,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侨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盛连、吴丽芳买卖合同纠纷(2013)武民初字第998号一案中,现正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在调查控制中,因调控财产需要一定的期限。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坤明审 判 员 王 珂代理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左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