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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姜秀兰与焦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兰,焦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第2871号原告姜秀兰。被告焦德国。委托代理人李广彦,东平县平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兰与被告焦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姜秀兰负担。审 判 长  卜祥海审 判 员  刘 晖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