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周理与上海宁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伟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理,李伟,上海宁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理。委托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鹤,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宁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南,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理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7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理的委托代理人魏建平、周鹤、被上诉人李伟、上海宁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理就本案诉讼向原审法院提某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落款为“皇子美容部”的字条复印件一份,该证据复印件书明“周理:余额面护130元/次×12=1,560元、黑头30元/次×15=450元,合计贰仟零壹拾元整”等。周理诉称,被上诉人在位于上海市六合路XXX号XXX-XXX单元以“皇子美容院”名义向客户提某美容服务,周理接受被上诉人的美容服务并办理了充值预付卡,截止2013年5月18日周理在被上诉人处尚有预付款2010元未消费。2013年5月31日被上诉人终止美容服务,但未退还周理上述预付款。据此,周理要求被上诉人宁理公司退还预付款2,01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要求被上诉人李伟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对该字条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并以该字条复印件无被上诉人盖章、签名而不予认可。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各执已见,致本案调解不成。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某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周理仅提某以“皇子美容部”为落款但无被上诉人盖章、签字又不被被上诉人认可的字条复印件而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如其所述的退还预付款等责任,原审法院认为该字条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周理诉讼主张的成立,故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驳回周理要求上海宁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人民币2,01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之诉讼请求;二、驳回周理要求李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周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原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两被上诉人系“皇子美容院”的实际经营者及预付款退款义务人;从同一批审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推断出本案中上诉人提某的证据可以作为要求被上诉人退款的有效凭证。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被上诉人李伟、上海宁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皇子美容”是案外人六合美发厅使用的商标,宁理公司也未收到过上诉人的钱款,李伟本人从未在任何单据上签字,故不认可上诉人的诉请。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提某以下证据:1、案外人徐某的付款凭条、费用确认单,单据上有宁理公司盖章、落款为“皇子美容院”;2、案外人郑某的签购单,单据上有“皇子SPA黄浦店”的字样;3、案外人韩某的余额单据,单据上有宁理公司盖章、李伟签字。上诉人并提某了上述案外人在原审法院诉讼得到法院支持的判决书,认为本案当事人提某的证据样式和上述案外人提某的证据样式一致,虽缺少宁理公司盖章,仍可作为定案依据。被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并非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且被上诉人从未认可李伟签字的真实性,在他案中只是因为员工误盖公章,不得已才认可了当事人的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某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宁理公司退还预付款、李伟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对其向宁理公司支付过预付款的基本事实予以举证。但目前上诉人提某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且在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案外人的审理情况亦不能对上诉人产生类推结论。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周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文怡审 判 员 周 华代理审判员 吴海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