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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张学斌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1455号罪犯张学斌,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以(2006)当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张学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3日、2012年1月5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张学斌,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张学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学斌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履行了部分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间,获记功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学斌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河南省新蔡县司法局龙口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该犯有固定住所和经济来源,其家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管。所在村民委员会认为不会给周边群众造成影响。龙口司法所具备监管条件,同意对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滁州市琅琊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司法所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学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