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燕,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3738987,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济源分行营业部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百顺胶粘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席顺义审判员 王亚娟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