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句执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章丽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丽民,赵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执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章丽民。被执行人赵新旺(又名赵兴旺)。申请执行人章丽民与被执行人赵新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 静合议笔录时间:2014年1月17日地点:本院执行庭合议人员:陈琴、骆志勇、戴遐宾记录:樊静被执行人:赵新旺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案号:(2013)句执字第1500号戴遐宾:(2013)句执字第1500号案件承办人刘华,将建议对该案终结执行的执行材料移送本合议庭合议。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申请本院予以终结执行。我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骆志勇:根据执行情况,我同意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陈琴:根据执行情况,我同意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合议庭一致意见: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合议人员签名:书记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