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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山民初字第0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刘晓菊与刘合强,上海森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菊,刘合强,上海森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山民初字第0777号原告刘晓菊。被告刘合强。被告上海森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三沙洪路97号109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6555号1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菊与被告刘合强、上海森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涯天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