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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厦门市龙麟凤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不予受理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市龙麟凤山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厦门市龙麟凤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宗妙,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坚、陈萍,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市龙麟凤山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3866号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主张: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而非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情况,不能适用该解释,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应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13年8月22日签收仲裁裁决书,并于2013年9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0月16日上诉人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法院作出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于2013年10月28日又向原审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上诉人第一次起诉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起诉期限没有法定中止、中断的事由,再次起诉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以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厦门市龙麟凤山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