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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民一终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卫生院,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0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白金良,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光,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卫生院(以下简称牛集卫生院)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牛集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天宇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天宇建设公司与牛集卫生院于2009年5月27日在亳州市谯城区卫生局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的病房楼及附属工程,合同价款为850000元。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及违约责任:开工前支付总价款5%,开工后按工程师确认当月完成工程量付80%工程款,竣工后三个月内扣除5%保修金,余款全部付清,保修金满一年一次付清。发包方违约按拖欠款额的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承包方竣工后工程达不到合同要求罚总款5%,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违约责任工程若延期一天违约金为5%元整。2010年1月29日,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牛集卫生院进行委托审计的病房综合楼及附属工程价款进行了审计,作出了皖RQ(2012)10号审计报告(补)。审计结果为:该工程送审金额为850000元,审定金额为850000元。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按合同约定先后支付给原告工程款700000元。下余工程款150000元一直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天宇建设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牛集卫生院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牛集卫生院提出其委托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时所盖公章存在瑕疵,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故该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讼中对其利息的计算方式标准过高,应比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间应按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后的时间开始计算,高出的利息部分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月29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9元,由原告河南省天宇建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69元,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卫生院负担3700元。宣判后,牛集卫生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建设的牛集卫生院病房楼工程并没有进行竣工验收。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预借工程款700000元,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不辞而别,在事隔三年多起诉上诉人,已超过诉讼时效。二、2010年1月29日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皖RQ(2012)10号审计报告(补)审计结果是不合法的。(1)上诉人并没有委托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去审计。(2)上诉人公章是在2011年7月6日才起用的,不可能在2010年1月29日就委托去审计。原审法院依上诉人委托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的结果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150000元工程款是错误的判决。三、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也没有进行工程合法决算。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利息错误。四、被上诉人至今也没有给上诉人开具工程款税务发票,也说明双方没有进行结算。综上,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天宇建设公司答辩称:工程虽未验收,但上诉人早已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应当支持工程款的支付。被上诉人多次找到上诉人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未超期。审计报告是补的,至于公章问题,公章是否真实是核心问题。牛集卫生院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印章业务派工单,证明审计报告是后来伪造的。天宇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证据三、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被上诉人所建造的病房楼和附属工程已交付上诉人使用。证据四、马丽、王桂琴证人证言,证明其委托代理人马永军多次找牛集卫生院主张权利的事实。天宇建设公司对牛集卫生院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为审计报告是补的,现在主要问题是审计报告上的章是上诉人盖的,报告的真实性是没问题的。牛集卫生院对天宇建设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按合同付款进度可看出,工程没有验收,工程应验收后才确定保修期。对证据三真实性有异议,报告不合法,没盖章,也没有审计人员签字,报告还是补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证据四有异议,我们已给被上诉人70万元,证人证言没说什么时候找的谁,没说向谁主张权利,没有具体时间。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证据认证如下:对牛集卫生院所举证据因天宇建设公司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天宇建设公司所举证据一、二因牛集卫生院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三因皖RQ(2012)10号审计报告(补)审计结果载明工程是2010年9月竣工并交付使用,但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29日,同时造价事务所未进行盖章,审计人员未签字,天宇建设公司亦认可牛集卫生院的公章是2011年7月6日刻制,故对该审计报告(补)的真实性不予采信,但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工程审计验证定案表上安徽润琦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牛集卫生院、天宇建设公司均盖章确认,且牛集卫生院认可上面的盖章是其单位公章,故本院对该份审计验证定案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四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情况同原审,另查明:牛集卫生院于2011年7月6日方刻制公章,工程审计验证定案表中审计机构、牛集卫生院、天宇建设公司虽均盖章,但未签署时间。牛集卫生院自认于2013年1月方使用涉案工程。综合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被上诉人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超出诉讼时效?二、本案皖RQ(2012)10号审计报告(补)审计结果是否合法?天宇建设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及利息应否支持?(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失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一审期间,牛集卫生院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亦未提出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牛集卫生院在二审期间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二)关于皖RQ(2012)10号审计报告(补),该份审计报告在工程概况中表明涉案工程2010年9月竣工并交付使用,但在审计报告的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29日,天宇建设公司认可牛集卫生院的公章是2011年7月6日刻制,且天宇建设公司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故本院对其主张的2009年9月涉案工程交付使用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因工程审计验证定案表中牛集卫生院的盖章是真实的,故本院对定案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该工程审定金额为850000元,牛集卫生院已给付700000元,尚下欠150000元工程款未给付。本案工程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即本案的付款日期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本案中,天宇建设公司对审计报告(补)中时间相互矛盾之处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对涉案工程交付使用的时间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以牛集卫生院自认的2013年1月为交付使用的时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金满一年一次付清,因本案二审期间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已满,故牛集卫生院亦应支付保修金。综上,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二、变更(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卫生院承担3500元,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