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陈红建、彭国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红建,彭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283号申请人:陈红建。申请人:彭国宏。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陈红建、彭国宏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红建、彭国宏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9月23日经武汉市汉阳区五里墩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曹某、方某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红建赔偿彭国宏医疗费700元(已支付)。本院认为: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闻 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