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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持有伪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梁志铭,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梁志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于2012年11月18日、2013年9月11日,分别在互联网上向他人购买伪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周某在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锦胜街3号2303房被抓获,并在上址搜获伪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002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移交清单、被告人周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情况说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缴获的伪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出具的民航清鉴(2013)67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惟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先行羁押的十五日折抵管制刑期三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伪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002份,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韦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澎周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