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北京天衢航空商务酒店与李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衢航空商务酒店,李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1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衢航空商务酒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首都机场内)。法定代表人宋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建方,北京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文芳,女,1985年4月3日出生,该酒店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洁,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天衢航空商务酒店与被上诉人李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4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45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朔审 判 员  周文祯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