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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执恢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陶世芬申请执行时先志健康权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1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世芬,时先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秀执恢字第00012-2号申请执行人:陶世芬,女,194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时先志,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1)宜秀执字第0005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时先志的妻子方黄妹在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大枫支行10021947365210000000145帐户的存款4653.44元。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需要划拨被执行人时先志的妻子方黄妹的银行存款,因银行协助划拨操作的需要,应银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时先志的妻子方黄妹在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大枫支行10021947365210000000145帐户的存款4653.4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霖审 判 员  何 俊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炎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