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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宕(理)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赵候彩诉赵彩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候彩,赵彩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宕(理)民初字第17号原告赵候彩,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宕昌县,农民。被告赵彩娥,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农民。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候彩诉被告赵彩娥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祁玉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赵彩娥是隔壁邻居,因地界发生争吵,后被告赵彩娥将我砸了两拳、踢了一脚,事后我感觉肚子疼痛,家人将我送到理川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诊断治疗,由于病情严重,当晚将我送到宕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现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2422元、伙食费12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32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人民币3742元。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因双方宅基地地界产生矛盾,2013年11月8日下午,理川司法所工作人员前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我与原告发生了争吵,但我并没有殴打原告。因此,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不是由我殴打造成的,我也就不同意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双方因宅基地地界产生了矛盾。2013年11月8日,理川司法所现场组织调解时,双方发生了争吵,后相互撕扯在一起,在场人员及时进行了劝解,但被告赵彩娥挣脱劝解人的阻拦,对原告赵候彩砸了两拳、踢了一脚,致使原告赵候彩受伤。原告受伤后由家人先后送往宕昌县理川中心卫生院、宕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另查明,原告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腹部外伤,共花医疗费2422.64元。现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医药费2422元、伙食费120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32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人民币374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马付忠、赵景农的证言、宕昌县公安局理川派出所宕公(理)行罚决字(2013)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提供的宕昌县理川中心卫生院门诊收费票据、宕昌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出院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庭质证核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殴打原告致其受伤应负主要责任,但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撕扯在一起,致使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因此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份额。因出院医嘱注明应加强营养,故对原告营养费的要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金额较高,本院应予酌情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医疗费2422.64元、误工费200元(4天×50元)、护理费200元(4天×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4天×20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150元,合计3152.64元,由被告承担65%即2049.2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承担130元,原告承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祁玉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