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与许德龙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4号。法定代表人黄建京。被执行人许德龙,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门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德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依法查明谢玉秀与许德龙系夫妻关系。��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德龙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十五元整。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德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许德龙相当价值的财产。四、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谢玉秀名下的属于被执行人许德龙所有的财产。执行员 张华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成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