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民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顾剑与高兴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剑,高兴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0089号原告顾剑,男。被告高兴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剑与被告高兴林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被告高兴林也已支付完毕,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熊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