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召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将国生与被执行冀守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将国生,冀守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召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将国生,男,成年,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被执行人冀守帅,男,成年,汉族,住南召县南河店镇。申请执行人将国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南召马民初字第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向我院申请执行冀守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并按判决书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南召马民初字第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 马 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长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