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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陈和新、陈秀英诉福建上杭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新,陈秀英,福建上杭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初字第53号原告陈和新,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陈秀英,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福建上杭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钟卫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新、陈秀英与被告福建上杭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和新、陈秀英以原、被告同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新、陈秀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陈和新、陈秀英负担。审 判 员  王开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