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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立一特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大连中山支行与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立一特字第7-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5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勇,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晓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职员。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7号。法定代表人代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路22号。法定代表人代威,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截留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屋动迁补偿款8000万元人民币,该土地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土地证号:xx**号,面积:xxxx平方米。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大立一特字第7号裁定,已截留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屋动迁补偿款8000万元人民币。现申请人以大连金州新区国土资源与房屋局和马桥子街道办事处拟将人民币1.5093亿元支付给申请人用于偿还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的欠付申请人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动迁补偿款的截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屋动迁补偿款8000万元人民币的截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王秉诚代理审判员  于长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寒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