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上海一天电气有限公司与海城市正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天电气有限公司,海城市正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36号原告:上海一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芮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雪,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方茂宏,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城市正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组织机构代码75576632-X。法定代表人:徐筱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博,辽宁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一天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正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一天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一天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一天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上海一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