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小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周亚芝与韩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亚芝,韩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周 亚 芝 与 韩 国 春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小额字第18号原告周亚芝,女,现住宁江区。被告韩国春,男,现住宁江区。原告周亚芝诉被告韩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亚芝、被告韩国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3日,被告因子女上学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4000元,约定于2012年1月3日还清此款,利息按月利率1.5分计算,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逾期后,被告只给付原告二年利息。现因原告生病急需用钱,原告于2014年1月3日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辩称,借款事实属实,借据是我出的,钱是我借的,但今年夏天原告的丈夫在我媳妇手里借了2000元,当时说倒下短,早上借晚上就还,就没让原告丈夫给出借据。如果还钱的话应该把这2000元去掉。另外,借据上的4000元,当时是原告在别人手里抬的钱,我拿走2000元,剩下2000元让原告用了。所有这些都是事实,因为相信原告所以没有让原告出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日,被告因子女上学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4000元,约定于2012年1月3日还清,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5分计算,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逾期后,被告给付原告二年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行为存在的事实,被告的辩解没有相应证据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却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还款义务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国春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亚芝借款本金4000元,并自2013年3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分5厘计算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方兴 搜索“”